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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编辑:2024-07-17 17:23:29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榕政综〔201639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相关数据,现将2018年度(201871日至2019630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高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8年度在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高月缴存基数为18783元(注: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5133元÷12个月×3倍)。

二、福州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基数标准

2018年福州市*低工资标准公布前,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低工资标准(即1650元)执行;如2018年福建省有对福州市*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基数应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若职工本人上年度(201771日至2018630日)月平均工资低于福州市*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福州市*低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福州市*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201771日至2018630日)月平均工资。20187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进元,见分舍去)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上标准及时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6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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